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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营商环境课堂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2023-07-06 17:18 来源: 长治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和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财政局推出“政采营商环境课堂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帮助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府采购政采规定要求。本期内容如下:

一、问:开展政府采购前期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一)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

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二)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1、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2、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

(三)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1、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1)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2、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

3、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

(四)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五)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六)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七)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3、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4、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5、《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6、《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变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中止是无正当理由暂停履约;终止就是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实中,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也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单方的行为,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何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日。

四、公开招标活动联合体投标中关于投标联合体如何约定?

答:1、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投标,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加盖公章,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与之相关的投标文件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无效的投标文件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4、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联合体需要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进行相关声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投标联合体的财务状况、业绩和信誉的评审因素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不累加打分。其他评审因素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招标文件对评审因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答: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这里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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