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采购公告中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
答:可以。(1)采购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如何断定?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三、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问:招标文件可以不约定付款方式吗?中标后再约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首先,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招标文件中一个重要条款,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响应付款方式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直接影响着潜在供应商是否参加该项目投标。其次,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影响供应商资金周转,影响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五、问: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