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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营商环境课堂 常见问题解答 (第四期)

2023-07-31 08:24 来源: 长治市财政局

一、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当由谁来组织?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度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二、问: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方因采购计划有变动。可以减少原招标文件里的清单吗?

答:不可以,应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如计划有变,可取消采购任务,但不得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的可以继续评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问: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以及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政策化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五、问: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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