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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营商环境课堂 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2024-05-23 09:47 来源: 长治市财政局

一、问:招标文件可以将投标文件目录页码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标文件是否编页码属于形式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不应作为限制供应商的因素。

二、问: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书类原件核查吗?

答:38号文中提到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意思是: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比如投标(响应文件)、纳税证明等,采购人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一些证照的原件进行核实,例如认证证书等。

三、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答: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2、财库(2019)38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问:山西省哪些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

答:除实施电子卖场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采购意向。

五、问:哪些可以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答:“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

六、问:银行转账是否属于非现金?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答:1、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银行转账属于非现金形式。

2、采购文件不得限定非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潜在供应商通过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即可。

七、问:建筑领域奖项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的因素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与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有关,可以列为评分因素。但是建筑领域相关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八、问:一个服务项目采购包可以同时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吗?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38号文所述“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形,不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

2、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确定多个供应商承担,应当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理分包,为每个采购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

九、问:招标文件可以明确不接受邮寄的质疑函吗?

答:《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因此,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

十、问: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1、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

2、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具体缴纳时间长度可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提供连续时长的社保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3、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无法查询供应商缴纳社保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不违反财库(2019)38号文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简化操作,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但是,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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