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采购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不可以。对于“一次采购,三年沿用”的操作方式,只针对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起算时间点是什么?
中标通知书应由谁发出?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是中标通知书上的时间还是中标单位领取时间作为开始计算的时间?
答: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人发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这个30日内的起算时间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三、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还可以变更吗?
答:除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答:2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可以马上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就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要盖章吗?
答: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没必要盖章。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合同。
七、中标后采购人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八、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