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依据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简称“划型标准”)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简称“19号文”)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必须填写;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可以不填写。实践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假若符合条件,建议一定要填写,否则无法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怎么填写?
“46号文”提供了附件格式,必须依据格式规范填写。
(一)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具体要求:
1.标的名称: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名称,逐项全部填写;
2.所属行业:招标/磋商/谈判/询价文件中规定行业;
3.制造商:所投货物生产制造厂家名称;
4.有关数据:生产制造厂家上一年度数据;
5.企业划型:判定中、小、微等;
6.企业签章:投标供应商。
(二)对于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填写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具体要求:
1.标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2.所属行业:招标/磋商/谈判/询价文件中规定行业;
3.承接企业:投标供应商名称;
4.有关数据: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
5.企业划型:判定中、小、微等;
6.企业签章:投标供应商。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固定的,不允许修改;且是唯一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是对应项目“采购标的”而言,而并非对应投标供应商。
(三)项目属性应当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工程、服务)不能混用。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四)“专门面向中小”,包括微型企业;“46号文”允许专门面向小微,不包括中型企业,但不能专门面向中型、排斥小微;亦即政策优惠可以向下普惠,但不能专门向上形成对下的排斥。
(五)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无“双符合”(供应商和制造商)要求。
(六)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只有“全部”符合才可以享受优惠,即只有所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才可以参加专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有所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价格扣除优惠。
(七)货物类采购项目中,代工生产情形不能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