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同一家保险公司下的两个分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答:同一保险公司下的两家分公司不能同时参与一个采购项目投标。
二、问: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分公司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总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分公司可否享受政府采购中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答: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仅以分公司规模判断中小企业划型。
三、问: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开标前被吊销,还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不能。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问:“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供应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问: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吗?
答: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六、问:如何理解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含四层含义。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二,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三,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第四,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的表现:
如某安保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对投标人提供的系统集成方案进行评价、对投标人提供的对公安指挥中心业务需求理解和综合分析论述进行评价、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的评分满分均为8分。并且规定在各项评分标准中,优秀得8分、良好得5分、一般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该项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技术部分的评分是基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性、符合性进行评审,而非基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且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增大了评审风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相关规定。
八、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在“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中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2、《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强调,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九、问: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追加合同的要求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这为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作了例外规定。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要配合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与供应商协商”的措辞中就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在此并没有将签订补充合同视为供应商的法定义务,即协商过程中,供应商可根据情况拒绝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
十、问:招标文件可以授权采购人变更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是《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不得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即招标文件不得授权采购人变更合同,也不得授权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变更合同,否则就是无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只有一种情形,就是合同继续履行则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