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哪些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问: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
三、问:很多项目公告中写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算不算违法?
答:这不违法,只要采购文件中没写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可以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写明拒绝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不能投标。反之,公告或采购文件中未标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则不得拒绝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问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是否需要征求采购专家意见?答:是否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判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确有必要,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
五、问: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未投标,可否质疑中标结果?答: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能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因为没参加这些环节就未损害到其权益。
六、问: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发履约验收公告?
答: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是必须公告的。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公告。
七、问: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针对不同主体,将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针对政府采购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针对供应商: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问:政府采购中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既包括工程也包括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分割的应当尽量分割,不得将其打包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其中建设工程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