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投诉书须知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起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诉书依据财政部所制定的范本制作。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范本下载链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
3.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上传清晰可辨的扫描版。
4.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5.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6.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7.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8.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9.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落款日期应当为提起投诉当日。
10.务必提供接收投诉处理相关通知的电子邮箱。
11.为保障投诉处理时效,建议下载填报《长治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程序和资料审查表》,自行审核投诉书及相关资料的合法和完整性。下载地址:《长治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程序和资料审查表》